嘉享灣事件,回應美國打伊拉克,中國期貨抄買,蕭生反駁梁耀忠歪論,議會政治與公投的分別,中國法治連清朝也不如
2005年11月17日
主持:蕭若元
嘉賓:梁錦祥、陸傑、梁國雄(長毛).
全球2004年執行死刑人數中國佔大半
http://www.secretchina.com/news/big5/articles/5/3/8/91602.html
清朝的死刑審判制度
中國帝制時代,特別是清代的死刑審理制度如今已廣為人知,許多西方專著中都有詳細描述 ,這裡只作一概述以便比照其他的死刑審判制度。
審判程序:
清代的死刑案件自下而上的立案審理判決執行過程是:案發州`縣負責偵查,然後經府上報至省,由省一級專門執掌司法的按察使受理,同時案件中的被告及證人也須解到省城;按察使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經總督或巡撫批准,隨即由後者向刑部轉報,刑部再審後作出覆審判決,再報「三法司」作最終判決,後者再上呈皇帝,由皇帝本人批准從而使死刑判決正式生效。最終判決再由刑部自上而下逐級下達到原案發州縣,犯人押解回原州縣執行判決。只有發生在直隸與盛京府所轄的東三省的死刑案件,審理程序有所不同。如果判決是「立決」的話,由兵部系統主持行刑,如逢法定停刑日,須待停刑日結束後方可執行;但如若判了「監候」,案件便進入另一套法定程序,即著名的秋審與朝審兩種覆審程序。
三覆奏:
死刑行刑前的三覆奏制始於631年。唐太宗因後悔下令處死一位為同鄉辯護的大理寺官員而決定:此後,凡執行死刑,必須在行刑日前兩天和前一天,連續奏請皇上批准,而在行刑日當天,還必須連續三次奏請皇上批准。這種慎重對待死刑的做法,後來形成傳統而為歷代皇帝所承襲。據<明史。刑法志 >記錄: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衛監刑官領校尉,旨法司取囚赴市。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封進,仍批校尉手持赴市曹,暫停刑。這裡每一個環節的延宕與細化都反映出「人命關天,人死不能復生」的慎刑關懷。
監候或死緩的覆審:
斬絞監候案件的覆審分為秋審與朝審,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處理的是各省監候死刑案件的覆審,後者則專門處理京城之監候死刑案件的覆審。朝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1459)。這一年皇帝下令,此後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同公侯伯等貴族會審死刑案件。到了明末「秋審」一詞開始與朝審並置使用。清帝國建國的順治元年(1644)已有呈交皇帝的奏折明確提及這兩種制度的區別。秋審也遵循秋冬行刑這一傳統禁忌,只是日期定在夏歷八月上旬的某日。秋審與朝審根據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制定的《比對條款》四十則(後來又不斷增補),對死刑監候案件重新分類處理。緩決,可衿,留養承祀與情實作為重新分類處理的標準,只有被劃入第四類的死刑監候的一部分死囚,再經皇帝用硃筆將其注在黃冊上的名字親自「予勾」者,才會最終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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