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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2010.10.15 Part2[TVB反競爭行為公開信,當年今日-紅軍突圍,聯系匯率,匯率的3重dilemma]

TVB反競爭行為公開信,當年今日-紅軍突圍,聯系匯率,匯率的3重dilemma

2010年10月15日
主持:蕭若元,慢必,靳民知


致全港市民及立法會議員公開信(有關TVB反競爭行為)
http://www.hkreporter.com/talks/thread-1003870-1-1.html

天下苦秦暴政,久矣,港人苦TVB霸權,久矣!

自從佳藝電視台在一九七八年倒閉之後,香港的大氣電波只存在兩個電視台,而TVB經常性地佔據了九成以上的收視率,直至今日。
TVB所以得到壓倒性的收視,非因為節目質素超群,而是在於它首先啟播,獨家佔用了大氣電波超過五年,造成了慣性收視,亦累積了無數的廣告客戶及藝人。除此以外,TVB優先選擇了有利的頻道和發射位置,這是無可匹敵的播放優勢。當麗的及佳視加入競爭時,TVB就利用這些資源優勢來打敗對手。其他電視台也曾奮戰,也曾投入大量資金,但攻勢難以持續,皆因TVB先佔了廣告收入及人力資源,能做到以戰養戰,其他電視台則要自掏腰包,不斷投資,誰勝誰負,誰佔先天優勢,一目瞭然了。

TVB憑著上述的先天優勢,三十多年來,不斷使用各種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手段來欺壓對手。其中最卑鄙的就是模仿對手。一九七八年,當時的晚上八至九時段,無綫一直是播放單元性節目的,及後麗的推出創作武俠劇《天蠶變》,大受歡迎,TVB立即腰斬所有單元劇,推出《楚留香》。TVB就是恃著它的固有優勢,模仿對手、戰勝對手,在過去三十多年來,發生過無數次,結果是亞視股東不停更換,弱勢紛呈,強弱更形懸殊。

現在大氣電波只有兩個電視台,而強弱如此懸殊,會得出甚麼結果呢?結果就是電視界再不注重創作;也正因為TVB做甚麼也能贏,大部份權力便落在一班行政官僚的手上。香港許多從事創意文化的人材,均是在電視業競爭之中培育而成,在以前,幾乎所有香港電影人都是電視台出身。當電視界競爭消失,香港創意文化人材的生產線亦中斷,無論幕前幕後,也是如此。由於人材青黃不接,香港於八○年代華語社會的普及文化領導地位,至今已蕩然無存。

TVB如何利用支配優勢地位,採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手法去欺壓對手,我在先前發布的公開信和亞洲電視向廣管局的投訴信中,已經清楚闡述了,在此不再多贅。我必須再次提醒大家兩件事:
首先,電視並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大氣電波是社會的罕有資源,因此政府是有責任去提供一個具競爭性的環境。正如電訊業,政府就曾透過立法,限制當時壟斷香港電訊市場的電訊盈科,製造更有競爭性的市場環境。
第二,自2002年香港《廣播條例》作出修訂以後,其中13至15條已清楚指出,在電視節目服務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不得濫用其支配優勢從事廣管局認為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亦不得從事該局認為會有如此效果的行為。而TVB違反了上述的禁止反競爭條例。

在2003年之前,TVB的反競爭行為只可說是違反了商業道德,然而在《廣播例條》修訂之後,這基本上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是無可抗辯的違法行為。
《廣管條例》第13條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做出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第14條則明確指出在電視節目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不得濫用其支配優勢。TVB擁有市場九成以上收視率,明顯就是有支配優勢的持牌人。那怎樣才是濫用支配優勢呢?條例中已有許多清楚的界定,例如第13條2(b)指出,防止或限制向競爭者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行為,廣管局可視作濫用支配優勢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無綫電視不准某些與他們有業務來往的人向競爭者提供同樣的服務,就是濫用支配性地位。以往TVB以每年參與演出至少一個節目、每次酬金一百元,與本港大部分歌星訂約,並清楚訂明這只屬服務提供,而非僱傭合約。然而,合約卻同時限制他們向其他電視台提供同樣的服務,這無疑是違反了《廣管條例》第13條2(b)。

2003年《廣播條例》修訂至今,這種明目張膽、毫無疑問的違法行為,廣管局一直視而不見。雖然有不少電視藝員曾提出這個問題,但廣管局仍是漠不關心,這簡直是對香港法治的極大侮弄。同樣地,立法會議員沒有關注這種現象,亦屬嚴重失職。

TVB違反禁止反競爭行為條例的行為多不勝數,各種違例例子在亞洲電視的投訴信中已寫得很清楚。如今廣管局雖已公布指控表面證據成立,預備展開全面調查。可是,廣管局的調查是閉門的,因此我強烈要求立法會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去調查這公然違法以及廣管局失職的事件。無綫電視過去曾聘請過萬員工,只要立法會展開公開聆訊,傳召這些員工作証的話,真相必然會大白。

除廣管局嚴重失職,立法會廣播事務委員會視若無睹之外,另一件更不可解的事情是,受害人竟然對他自己的損失和法律權益毫不重視。根據《廣管條例》,因為反競爭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索償的,亞視、有線和NOW在原理上是可以向無綫電視索取以億計的賠償,但他們沒有這樣做。有人說,這是因為電視圈很小,他們的受薪人員恐怕有朝一日轉職無綫,因此不敢向公司建議興訟,儘管勝算是極高的。

現時我們要面對的問題是甚麼呢?電視數碼化後,香港大概可容納二十至三十個電視台,多發三個電視牌照︳看來是事在必行。發牌後雖然會增加市場競爭,但幾間新電視台卻需要一段較長時間,才可與無綫拉成較接近的均勢。而根據《廣播條例》,廣管局是有權隨時頒布任何新的條例,來促使有競爭性的電視市場形成。正如在電訊業引入競爭之後,電訊管理局曾經對香港電訊或電訊盈科的行動作出了許多的限制。如要在短期內令香港電視業有充份的競爭,令香港重新成為文化創意之都的話,就必須引入一些新的條例,以確保競爭市場出現。而這些所謂新條例其實並不新奇,它們在不少國家已曾經實行,尤其其中的四類條例廣管局可優先考慮。

第一,電視台不准擁有長約藝員,電視台聘請藝員工作均須以部頭或節目作為單位。電視台更加不應同時是藝員的經理人,抽佣剝削藝員在電視台以外的工作收入。事實上,世界各地如日本或國內的演員,大部份都不屬任何電視台旗下合約藝員,可以自由出現於不同的電視台節目及活動。

第二,製播分家。許多國家都規定,電視台只是播放渠道,本身不應製作電視劇或其他綜藝性節目。如果香港電視台需要外購節目,就自然會有大量製作公司出現,為電視台提供外購節目。在有供求和競爭的環境下,香港的創意文化產業必可如火鳳凰般重生。

第三,均衡節目。無論政府和民間都屢次提出電視台應有均衡的節目類型,但廣管局卻從無任何強制措施令節目類型比較均衡。除令觀眾有較多選擇外,這也是立即令電視市場較有競爭性的方法。舉例說,限制所有電視台在每晚四個小時的黃金時段內,必須播放劇集、綜合性節目、新聞及紀錄片各一小時,不准只播劇集。那樣不同電視台就可以透過節目的編排,在同一時段為觀眾提供不同選擇,從而形成競爭。

第四,頻譜拍賣。現時無綫無需付出一分一毫,卻可長期霸佔最有利的發射位置和最多人收看的慣性頻譜。其實頻譜和發射位置理應作定期拍賣,有利位置價高者得,這才是公平。

可以想像,只要推行這四項措施,我們便會得到一個更均衡、更有創作活力、更具競爭性的電視市場。這樣,無論對電視觀眾,對幕前幕後的創作人來說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以上一切,都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我們期望立法會議員和各界人士敦促廣管局朝這個方向走,則香港幸甚,香港觀眾幸甚,香港創意文化幸甚。


蕭若元及香港人網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九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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