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日星期四

2008.02.21 Part1 [陳冠希道歉,故事的推敲,傳相並無道德責任,泛民不如陳冠希,嬌的結局,感染力的神話,音樂的力量]

陳冠希道歉,故事的推敲,傳相並無道德責任,泛民不如陳冠希,嬌的結局,感染力的神話,音樂的力量

2008年02月21日
主持:蕭若元、梁錦祥、靳民知、Eddie

2 則留言:

  1. To: Mr. Stephen Shiu 蕭若元,

    You are sorry! It proved that you really do NOT know Hongkong laws.

    Please learn from the following article (cut & pasted from Orientaldaily.on.cc 22.2.2008):

    ""註明「陳冠希攝」不屬侵權
    陳 冠 希 昨 透 過 律 師 行 提 醒 傳 媒 若 轉 載 其 照 片 , 即 可 能 構 成 侵 犯 版 權 行 為 。 有 法 律 學 者 則 指 出 , 該 例 亦 有 條 文 列 明 , 若 傳 媒 為 報 道 而 刊 載 小 量 有 關 照 片 , 而 又 在 報 道 內 列 明 是 「 陳 冠 希 攝 」 , 確 認 到 作 者 身 份 , 即 符 合 條 文 要 求 的 「 公 平 處 理 」 , 不 屬 侵 權 。

    《 版 權 條 例 》 第 39 條 ( 二 ) 指 出 : 「 為 報 道 時 事 而 公 平 處 理 某 一 作 品 , 只 要 附 有 足 夠 的 確 認 聲 明 , 不 屬 侵 犯 該 作 品 的 任 何 版 權 。 」 而 該 例 第 198 條 指 出 , 足 夠 的 確 認 聲 明 , 是 指 藉 有 關 作 品 的 名 稱 或 其 他 描 述 , 而 認 識 該 項 作 品 , 並 識 別 其 作 者 的 聲 明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助 理 授 張 達 明 表 示 , 條 例 第 39 條 就 傳 媒 報 道 涉 及 版 權 物 品 提 供 豁 免 , 即 傳 媒 為 了 報 道 時 事 , 則 照 片 雖 有 版 權 持 有 人 , 但 若 以 「 公 平 處 理 」 手 法 報 道 , 即 小 量 引 用 版 權 照 片 , 並 在 照 片 附 引 版 權 持 有 人 姓 名 , 即 不 屬 違 法 , 而 公 平 處 理 原 則 , 包 涵 了 公 眾 利 益 的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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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次又証明 "莊家蕭" 一知半解+知少少就扮代表.

    我同意Wilsonwongwwh君在Uwants.com (http://uwants.com/viewthread.php?tid=5809113&highlight=%B7s%B0%7B%A5d)所說:-

    ""首先...如果係影片同相度改左D野...咁就已經不係原先的版本...
    例如...將主角的眉毛改粗幼, 眼塗黑(避免肖像權), 加粒痣/嘿, 紋身小圖...
    再將圖片修改...(當然不可以改身體...最重要的部份)又可加上自創字句...等等...

    第二...就算相係EDISON影的...但相中人有幾個...
    到底版權係邊個擁有都未知...可能相中女明星先有版權...Edison只是為女明星工作(=take photo, can be a job on her order),
    影的時候係搞緊野...我相信果時唔會討論版權問題囉

    第三...如果EDISON真係....""

    *股壇莊家殺手 - 變醜D 22.2.2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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