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2010.11.10 Part2[社民連的問題,左翼大亂局,趙連海事件,天主教向李嘉誠道歉]

社民連的問題,左翼大亂局,趙連海事件,天主教向李嘉誠道歉

2010年11月10日
主持:蕭若元,阿偉,靳民知,劉嗡


趙連海案起訴意見書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2010 年 1 月 13 日

起訴意見書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興公刑訴字( 2010 )第 25 號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男,漢族, 1972 年 5 月 21 日出生,籍貫:河南省開封市,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證號碼: 11022419720521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 2 樓*單元,職業:無業, 2009 年 11 月 13 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經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 12 月 17 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於 2009 年 9 月 12 日舉報至我局。我局經過審查,於 2009 年 9 月 12 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 2009 年 11 月 13 日被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9 月間,以維亅權為幌子,利用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奶粉事亅件,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煽動糾集不明真相的群眾,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大興區豐台區等地,採用圍堵喊口號、非法聚會等方式,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還於 2009 年 8 月 4 日,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豐台區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以報案為名惡意炒作,糾集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及多家境亅外媒體記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非法聚集,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報案記錄、證人證言、現場錄像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趙連海亦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93 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局長陳德寶 20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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